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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办理条件
1. 注销户口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恢复户口的; 2. 注销户口人员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因特殊原因需要恢复户口的。
二、办理材料
1. 申请人户口注销证明; 2. 申请人户口恢复申请书; 3.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 4. 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; 5.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(结婚证、离婚证等); 6. 申请人子女出生证明; 7. 申请人户口恢复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。
三、办理流程
1.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; 2. 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,符合条件者予以受理; 3. 派出所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县(市、区)公安局户政科; 4. 县(市、区)公安局户政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,符合条件者予以审批; 5. 县(市、区)公安局户政科将审批结果通知派出所; 6. 派出所根据审批结果,为申请人恢复户口。
四、办理时限
1. 派出所受理申请后,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; 2. 县(市、区)公安局户政科审批时间,根据实际情况而定。
五、注意事项
1. 申请人需提供真实、准确的申请材料,举报 -
办理条件
1、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。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,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(死亡)的生效判决书,向被注销人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,公安派出所经核实后,凭原始户籍档案记载内容恢复其常住户口登记。原始户籍档案丢失或记载内容不详、无法反映真实情况的,公安派出所可凭当事人原户口所在社区(驻村)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,恢复其常住户口登记。
2、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。原我市农村地区常住户口人员,因婚嫁户口已迁出造成无户口的,经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,本人凭被注销前的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,公安派出所经核实后凭原始户籍档案记载内容恢复其常住户口登记。原始户籍档案丢失或记载内容不详、无法反映真实情况的,公安派出所可凭当事人原户口所在地社区(驻村)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,恢复其常住户口登记。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,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,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登记。
办理地点
本溪市各户籍派出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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